公告日期:2025-12-04
证券代码:835405 证券简称:意天物联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意天物联网股份(上海)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4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
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意天物联网股份(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意天物联网股份(上海)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七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要求的格式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并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及时提交至全国股转公司。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纳入前述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中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变更资金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履行申请、分级审批程序。凡涉及募集资金的使用,均须由使用部门填写申请单,经财务负责人审核,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后,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由财务部审核后、经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及董事长签批后予以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