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6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衢州龙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回购的合法合规性意见
(修订稿)
主办券商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目 录
一、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 2 -
二、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必要性的意见...... - 4 -
三、关于本次回购价格合理性的意见...... - 5 -
四、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行性的意见...... - 7 -五、关于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完成后是否可能触发降层及相关风险应对措施的合
理性......- 9 -
六、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 9 -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或“主办券商”)作为衢州龙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威新材”或“公司”)的主办券商,负责龙威新材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的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衢州龙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衢州龙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方案》(以下简称“《回购股份方案》”),龙威新材拟通过竞价方式,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上述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华龙证券对龙威新材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就其申请回购股份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一)公司股票挂牌满 12 个月
经核查,龙威新材已于 2016 年 1 月 2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司股票挂牌满 12 个月”之规定。
(二)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实施本次股份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详见“四、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行性的意见”分析。公司实施本次股份回购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之规定。
(三)回购股份方式符合规定
龙威新材目前股票交易方式为集合竞价交易,本次股份回购拟采用竞价方式向全体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份至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前,公司股票最近一次有成交(不含大宗交易)的交易日为 2024 年 7 月19 日,当日收盘价为 2.4 元/股,故截至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之日,公司二级市场存在收盘价格,具备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条件,符合《实施细则》第
十一条“截至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之日,挂牌公司股票无收盘价的,不得实施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及第十二条“挂牌公司实施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应当面向公司全体股东,不得采用大宗交易、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回购股份”之规定。
(四)回购规模、回购资金安排、回购实施期限安排合理的说明
1、回购规模
龙威新材本次拟回购股份数量不少于 1,368,750 股,不超过 2,737,500 股,占
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1.5%—3%,符合《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挂牌公司应当合理安排回购规模和回购资金,并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且下限不得低于上限的 50%”之规定。
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公司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2、回购资金安排
根据本次拟回购价格及拟回购股份数量的上限计算,预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927,500.00 元,资金来源为龙威新材自有资金。具体回购股份使用资金总额以回购结束实际情况为准。
3、回购实施期限
龙威新材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的实施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如须)通过回购股份决议之日起算”之规定。
如触及以下条件之一,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或回购资金总额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终止实施回购事宜,则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同时,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实施回购:
(1)挂牌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披露前 10 个交易日内;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