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0
证券代码:835415 证券简称:海德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海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8月1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 修订公司治理制度》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
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票数的 100%。
该议案除《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外,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海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海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担保风险,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按照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承担的债 务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担保。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 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方提供有效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所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对应。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或授权,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与任何单位进行互保。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各成员企业。公司下属各成员企业是
指公司控股的、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分、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八条 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须经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公
司应将对外担保事项先交由公司总经理、财务部审议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对外担保合同的审查与订立
第九条 对外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除银行出具的格式对外担保……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