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6-10
证券代码:835419 证券简称:哟哈股份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北京哟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7月5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8月6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东海瑞京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陆秀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孙巾淋、陈福江,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如有):无
(二) (被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张霓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邢晋飞、牛海燕,北京重典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如有):无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霓于2018年7月5日收到东海瑞京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瑞京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传票》以及《应诉通知书》。该诉讼因张霓与东海瑞京公司签订的《张霓与东海瑞京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哟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纠纷引起,东海瑞京系公司2015年股票发行的发行对象,东海瑞京在该次股票发行中认购了1,000,000股,同时与张霓签订了上述协议。张霓承诺公司2015年度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2016年度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2017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公司任意一年的实际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低于上述承诺;或公司在2016年12月31日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已挂牌,但是交易方式未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或竞价交易方式,东海瑞京有权选择要求张霓回购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权。由于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均未达到对赌协议业绩,且公司在2016年12月31日前股票交易方式未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或竞价交易方式,已经触发上述回购承诺,对方提起诉讼,该案件已于2018年8月6日开庭审理。2018年12月30日,张霓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41193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张霓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东海瑞京公司股权回购款12,838,356.16元;二、张霓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东海瑞京公司违约金(以
12,838,356.16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三、驳回东海瑞京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3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319元,由东海瑞京公司负担6,419元,张霓负担109,900元。
2019年1月张霓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张霓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主文,改判张霓向东海瑞京公司支付违约金部分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该案件已于2019年3月1日开庭审理。2019年6月5日,张霓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民终3434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346元,由上诉人张霓负担。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上诉人张霓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主文,改判张霓向东海瑞京公司支付违约金部分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五) 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如有):
无
三、 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5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审判决:一、张霓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东海瑞京公司股权回购款12,838,356.16元;二、张霓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东海瑞京公司违约金(以12,838,356.16元为基数,自2017
年7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三、驳回东海瑞京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3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319元,由东海瑞京公司负担6,419元,张霓负担109,900元。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346元,由上诉人张霓负担。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继续开展日常业务经营,并配合法人张霓与东海瑞京完成后续股份转让相关手续。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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