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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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绿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绿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上海绿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
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绿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根据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以及 2025 年 4 月 2 日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的《上海绿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规定时限内发出了《股东
大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 14:00 在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方泗公路 18 号掌安大厦 1 栋 17
楼召开,由董事长李波先生主持。
(三)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相关股东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31,981,071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76.02%。
(二)根据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就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全部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二)贵公司根据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统计了现场投票结果。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31,981,07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31,981,07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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