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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0 16:23:05 股吧网页版
绿联智能: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5421 证券简称:绿联智能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上海绿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上海绿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绿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绿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绿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及时公告说明原因。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依法授权董事会在规定的融资总额范围内定向发行股
票,该项授权有效期不得超过公司下一年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相关要求
依照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六)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 修改《公司章程》;

(九)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等重大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 审议根据《治理规则第五章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各项重大交易;

(十三) 审议根据《治理规则》第六章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七) 审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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