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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9 17:39:44 股吧网页版
中科水生: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9


证券代码:835425 证券简称:中科水生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武汉中科水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2 月 18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武汉中科水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武汉中科水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公司《股东会制度》。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审计委员,决定有关董事、审计委
员的报酬事项;
(三)终止或实质性变更公司业务,或变更公司经营范围;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宣布、预留或支付任何红利或进行其他分配,无论以现金、股份、股权或其他财产形式);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授予董事会行使。
上述审议事项应该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五条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
公司在进行上述交易事项中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提交股东会审议。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六条公司对外提供下列财务资助,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提交股东会审议。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不得为董事、审计委员、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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