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35432 证券简称:智联股份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杭州智联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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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2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杭州智联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杭州智联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的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避免投资决策失误,化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以购买
股票、债券等方式向境内外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投资,以期在未来获得投资收益的行为。
对外投资的方式包括:
(一)出资设立控股、参股子公司;
(二)与境内外公司、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展合资、合作项目;
(三)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投资;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
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其
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通
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八条 总经理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之规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的之外,其余均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充分研究讨论后决定。
(二)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全部贷款、购销事宜,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办理,超过总经理授权范围的,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审议批准。总经理应当在年度的《经理工作报告》中对其当年批准的贷款、购销事宜向股东大会进行汇报。
第九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决策事项,依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 涉及对外担保的决策事项,依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由总经理决定。
第十二条 如本制度所规定的决策标准发生冲突,导致两个以上的机构均有
权批准同一项事项的,则由较低一级的有权批准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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