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35432 证券简称:智联股份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杭州智联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2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杭州智联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智联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杭州智联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五条 募集资金严格限定用于经过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运用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运用用途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用途(以下简称“募投用途”)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储存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公司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应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九条 由董事会批准公司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授权董事长具体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经过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会及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投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定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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