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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百隆股份: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10-17

百隆股份: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连佳秀百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之专项意见

主办券商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2016年9月

目 录

一、 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符合豁免申请核准条件的意见

二、 关于公司治理规范性的意见

三、 关于公司是否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意见

四、 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

五、 关于发行过程及结果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六、 关于发行定价方式、定价过程是否公正、公平,定价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的意见

七、 关于不适用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特殊说明

八、 关于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规范性的意



九、 本次股票发行不适用股份支付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意见

十、 关于股票认购对象及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存在私募投资基

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

登记备案程序的说明

十一、 主办券商认为应当发表的其他意见

一、 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符合豁免申请核准条件的意见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中国证监会豁

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但发行对象应

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大连佳秀百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为公司股权登记日(即本次股票发行的股

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6 月 8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王晓强。截至

2016 年 6 月 8 日(收市后),公司在册股东 2 名,其中包括 1

名自然人股东, 1 名法人股东。 本次股票发行后,股东人数为仍

为 2 人, 包括 1 名自然人股东, 1 名法人股东,公司股东人数累

计未超过 200 人。

综上, 主办券商认为,大连佳秀百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

次股票发行后累计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符合《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关于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

条件。

二、 关于公司治理规范性的意见

公司依据《 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及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制定《 公

司章程》 ;公司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明晰了

各机构职责和议事规则;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

提案审议、通知时间、 召开程序、授权委托、 表决和决议等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记录完整的保存; 公司

强化内部管理, 完善了内控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会计核算体

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 从而在制度基础上能够有效地

保证公司经营业务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公

司财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

综上, 主办券商认为,大连佳秀百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制

定的《公司章程》内容符合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章程必备条款》 有关规定;各项规则、制度等能够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公司建立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责清晰、运行规

范,能够保障股东合法权利;公司自挂牌至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的召开程序、审议事项、决议情况等均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和有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不存在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规定的情形。

三、 关于公司是否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意见

大连佳秀百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申请挂牌及挂牌期间,

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试行)》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因信息披露违规或违

法,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

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大连佳秀百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严格按照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等规定履行了信息

披露义务。

综上,公司在挂牌期间及本次股票发行过程中,规范履行了

信息披露义务。

四、 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

办法所称股票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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