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05-21 17:25:26 股吧网页版
百隆股份:公司章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5-21


大连佳秀百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0年4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大连佳秀百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大连佳秀百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原大连佳秀百隆新材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现股份公司发起人。

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股份公司成立时股本总额为500万元人民币,以2015年6月30日为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人民币7,246,239.82元,净资产评估值为856.13万元,以不高于审计值及评估值的净资产折合成股份公司股本,共计折合股本5,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净资产大于股本部分2,246,239.82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6年5月,公司实施了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4股,共计转增股本220万元,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公司股本总额增加至720万元。

2016年7月,公司实施了股票定向发行方案,发行对象为公司在册股东王晓强。发行股票数量为280万股。本次股票定向发行方案实施后,公司股本总额增加至1,000万元。

第三条 公司名称:大连佳秀百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工业配套园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的存续期限为二十年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优质的产品与个性化的服务满足客户需求,打造行业领先品牌,成为值得客户信赖的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使公司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为客户创造价值,为股东创造利益,关注员工成长,改善员工福利,承担社会责任,成为让社会尊敬的企业。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含一级易燃溶剂的油漆、辅助材料及涂料,如:聚氨酯稀释剂、聚氨酯底漆、环氧清漆、环氧漆稀释剂、环氧漆固化剂、硝基清漆、硝基漆稀释剂、醇酸清漆、醇酸漆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