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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08 18:29:11 股吧网页版
博海新材:股东大会制度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08


证券代码:835443 证券简称:博海新材 主办券商:财富证券
湖南博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南博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 年4 月6 日
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湖南博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南博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湖南博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
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出席股东大会
的还可包括: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
师事务所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
他人员。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即“股东大会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
东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
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向股东说明原因。(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
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六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为现场表决方式及通讯表决方式两种。股东大会
的召开一般为现场表决方式进行,通讯表决方式仅适用议案少、议题简单
的特殊情况。
第七条 股东大会年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
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八条 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应将大会议题全文进行公告,并
注明有权参加表决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参加表决的时间和方式及通讯表决
单的格式等。通讯表决单至少应具备下列内容:股东姓名、身份证号、通
讯地址、联系电话,表决结果(同意、反对或弃权)。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股东大会,有权参加表决的股东应按公告的表决时间将表决结果用传真或
电子邮件传至指定的地址。没有按规定填制的表决单、字迹模糊难以辨认、
不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的或因任何其他意外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送达
的表决单视为无效表决单。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并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大会。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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