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格丽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五年五月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29 层、10 层、11 层
Adress:Floor29、10and11,Guangzhouzhoudafufinancialcenter,No.6,ZhujiangEastRoad,Zhujiang
NewTown,TianheDistrict,Guangzhou,Guangdong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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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ebsite:www.etrlawfirm.com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格丽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万格丽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万格丽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夏潘攀、潘翠群现场见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万格丽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关于其就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所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遗漏的承诺。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其他文件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4月2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集。
2025 年 4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上刊登了《万格丽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予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上午在福建省武平县新业路 9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相应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马杰先生主持。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股份 44,765,9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9.53%。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及股东代理人均为在股权登记日 2025年5月2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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