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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3 20:18:30 股吧网页版
汇尔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汇尔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3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尔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0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致:汇尔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汇尔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汇尔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
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二)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https://www.neeq.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前述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议案、出席对象及其他事项内容,确
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6 月 12 日。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 14:30 在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高新工业园民城路 23 号
(汇尔杰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时间、地点、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登录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关注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提交投票意见,网络投票起止
时间自:2025 年 6 月 19 日 15:00—2025 年 6 月 20 日 15:00。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26,353,3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6732%。

其中,根据中国结算网络投票系统统计确认,通过中国结算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1,172,47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99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中国结算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股东资
格。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进行表决。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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