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22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
吐鲁番火焰山旅游股份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乌鲁木齐)证股字 [2020J 第 00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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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鸟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台山街 499 号盛达广场 15 层都编 830000
19th Floor.Shongda Plaz. NO.499 Yunlaishan Street.
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Ilevelopmenl Zone .Urumqi.Xinjiang. 830002. China
雹括 /Tel: 13899993996 (+86) (99 J) 3070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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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吐鲁番火焰山放游股份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乌鲁木齐)证股字 [2020J 第005 号
致:吐鲁番火焰山旅游股份公司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吐鲁番火焰山旅游
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温晓军、陈万财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 )出席公司于 2020 年5月aJ日召开的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以下简称" ((披露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吐鲁番火焰山旅游股份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
程))")、《吐鲁番火焰山旅游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对本次股东
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事宜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会议决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数
据和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也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
事项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才: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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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国活制(乌矗束齐)跚所 火焰山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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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出具意见基于以下假设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口头证
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公司
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材料原件、签字和盖章及所作陈述和说明
均完整、真实和有效,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作任何
他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
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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