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二十一世纪威克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东里 18 号中检大厦 9 层、10 层 邮编:100028
电话:010-84185889 传真:010-84486100
二 0 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二十一世纪威克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二十一世纪威克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二十一世纪威克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二十一世纪威克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了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1(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就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声明如下:
1.本所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会议资料、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记载的情况或数据等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会议做出的公告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及书面确认,即其提供给本所的所有文件及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所有副本、复印件等资料均与原件一致;所有文件及资料均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
1 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本次会议使用的名称与公司对本次会议披露时使用的名称保持一致。
3.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5.本所同意公司在本次会议的公告文件中按信息披露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应准确、完整、有效地作上述引用。若引用导致任何的歧义或曲解,需本所对有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做出相应的解释或说明。
6.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7.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对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5年4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5年4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告了《北京二十一世纪威克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于2025年5月20日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阮欣主持。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均与会议通知相符。
经核查,本所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监督管理办法》《治理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