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7-05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市乐的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第七期辅导工作进展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大证券”)与深圳市乐的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的美”或“发行人”)签署的《辅导协议》,英大证券作为乐的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已于2017年9月25日向贵局提交了乐的美的辅导备案登记材料并获得受理,并于2017年12月20日、2018年3月20日、2018年6月20日、2018年9月20日、2018年12月20日、2019年3月26日分别提交了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第五期、第六期辅导工作进展报告。
现将2019年3月26日提交辅导备案登记材料后至本报告出具日(下称“本辅导期”)的辅导工作情况,向贵局汇报如下:
一、报告期内所做的主要辅导工作
(一)辅导时间和辅导经过描述
本次辅导时间从2019年3月26日至本报告出具日。辅导期内,英大证券辅导小组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辅导规定,联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或“会计师”)及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华商”或“律师”)对乐的美进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的辅导,辅导人员主要通过实地考察、日常交流辅导、电话答疑等方式对乐的美进行上市辅导,辅导经过如下:
在本辅导阶段,英大证券辅导工作小组及时传递资本市场发行与审核动态信息,并督促辅导对象进一步在公司治理、业务经营、内部控制和规范运作等方面完善工作。
(二)承担本期辅导工作的辅导机构及辅导工作小组的组成及辅导人员情况
为顺利推进乐的美的上市辅导工作,英大证券成立了专门的辅导工作小组。本期辅导工作小组成员没有发生变化,仍由刘从商、秦伟、刘光宇、尹倩、刘钜、张加等6人组成,其中刘从商为辅导工作小组组长。
辅导小组成员均为英大证券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正式员工,并未同时担任4家以上企业的辅导工作,拥有一定的股票上市辅导、发行承销及上市保荐的工作经历,具备从事辅导工作的能力和资格。
(三)接受辅导的人员
乐的美接受辅导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辅导对象”)。
(四)辅导的主要内容、辅导方式及辅导计划的执行情况
1、辅导主要内容
(1)进一步督促公司完善规范、合理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优化部门设置和各部门人员结构,保障公司的各项制度能够有效实施。关注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业务增长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确保公司财务情况真实、可靠;
(2)辅导乐的美按时召开“三会”,并审阅其“三会”议案内容,确保“三会”召开程序合规,议案内容合法有效;
(3)了解公司下游市场及同行业公司业绩状况,充分了解公司所在行业,关注贸易政策及汇率波动情况并分析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4)督导辅导对象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5)针对乐的美全资子公司东莞市乐的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拟在现有土地上重建等事项,辅导机构跟进上述事项依法依规进行;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辅导事项。
2、辅导方式
主要辅导方式有问题诊断与专业答疑、实地考察、日常交流辅导等。
3、辅导计划的执行
目前,英大证券对乐的美的辅导工作均按计划执行。
(五)辅导协议履行情况
英大证券与乐的美签署的《辅导协议》得到了严格执行。英大证券为本次辅导工作组织了具有业务资格和实践经验的辅导工作小组,辅导工作小组的成员自辅导期开始至今一直参与了辅导工作的全部过程,履行了规定的职责。
辅导对象乐的美积极配合英大证券的辅导工作,按照英大证券的要求提供了辅导工作所需要的有关文件资料,对辅导机构进行的必要的、合理的调查予以积极协助。同时,积极配合辅导机构落实辅导计划,对辅导机构提出的整改建议认真落实。
二、辅导对象的有关情况
(一)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的情况
乐的美自设立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公司各股东,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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