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35483 证券简称:中大股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披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将对公司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实质性或者较
大影响的而其尚未得知的信息,即股价敏感资料以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披露平台”)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四)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规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 由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
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条 主办券商发现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或者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
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主办券商的要求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长为
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直接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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