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35483 证券简称:中大股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
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 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大建设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 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点。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七条 本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监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监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会召开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百分之十。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召集人。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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