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1-11
公告编号:2020-040
证券代码:835487 证券简称:协诚股份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安徽协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芜环罚字[2020]32 号
收到日期:2020 年 10 月 30 日
生效日期:2020 年 10 月 28 日
作出主体:其他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安徽协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2020 年 8 月 30 日、31 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执法人员依法对公司进行
执法检查,发现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在由南向北的第 1 号厂房内建有两条喷塑线(喷涂大线、喷涂小线),检查时
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中 UV 光氧设备正在运行。现场检查,该废气
治理设施 UV 光氧设备内共有 44 组 UV 灯管,其中 35 组 UV 灯管无法正常工作。
2、《芜湖协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产 6000 万件钣金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后
公告编号:2020-040
评价报告》要求。热洁炉废气处理设施应配套“洗涤塔+光氧催化”处理设施,
现场检查时公司热洁炉废气仅通过 1 台洗涤塔处理,未建光氧催化设施。
3、根据芜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公司废水总排口采样监测结果,公司废水总排
口废水 pH 为 9.12,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排放标准(pH 执行 6-9)
的要求。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陆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累计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柒仟陆佰元整。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目前公司的生产经营正常进行,本次行政处罚事项未对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
公告编号:2020-040
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三)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创新层标准而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是 □否 √不适用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一)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管理层组织讨论并制定整改方案,已按照环保局的要求采取整改措施。(二)整改情况
已全面检讨整改,签约环保管家,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