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12-11
南京易司拓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南京易司拓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法律、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南京易司拓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证券的
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募集资金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和股东
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
司应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该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
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挂牌公司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
——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珠类型桂牌公司融资》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
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八条 公司应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自协议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实行专款专用。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依法做出决议,公司不得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
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
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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