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9-19
证券代码:835491 证券简称:手乐电商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上海手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手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及《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手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方式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
如募集资金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符合相关规范。
第五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于公司在股票发行方案中承诺的募
集资金用途,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时,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应当去报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
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
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在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即变更或变相的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股转系统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公司董事会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
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用于募集
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
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报备。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一条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
户内。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在取得出具股票发行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
使用该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用途使用,实
行专款专用,并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
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第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
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六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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