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6-27 18:41:03 股吧网页版
铸金股份:关于实际控制人与投资方拟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7


公告编号:2025-025

证券代码:835492 证券简称:铸金股份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天津铸金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与投资方拟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23 年 12 月,天津铸金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铸金股份”或
“公司”)实际控制人钱铸与投资方上海鸿立虚拟现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鸿臻轩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当涂鸿新智能制造产业基金(有限合伙)等 3 名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鸿新资本”),与成都雅清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顺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稷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宁擎川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4 名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上海融玺”),与投资方金伯富签署了《有关天津铸金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之补充协议(一)》(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具
体情况详见本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投资人签署特殊投资条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钱铸拟与投资方鸿新资本、上海融玺、金伯富签署《有关天津铸金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之补充协议(三)》,对股份回购事宜进行补充约定,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二条 修订内容

2.1 关于《补充协议(一)》2.1.1(1):

各方一致同意,原《补充协议(一)》

‘2.1.1 上海融玺回购事件

如发生下列任一情形(以较早者为准,以下称‘上海融玺回购事件’):

(1)公司无法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前申报上市获得交易所受理,或无法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合格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北

公告编号:2025-025

京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融玺合理判断公司无法按期实现合格上市,或实际控制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示将不会或不能按期实现合格上市:’

修订为:

‘2.1.1 上海融玺回购事件

如发生下列任一情形(以较早者为准,以下称‘上海融玺回购事件’):
(1)公司无法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前申报上市获得交易所受理,或无法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合格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北
京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融玺合理判断公司无法按期实现合格上市,或实际控制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示将不会或不能按期实现合格上市:’

2.2 关于《补充协议(一)》2.1.3(6):

各方一致同意,原《补充协议(一)》

‘2.1.3 鸿新资本回购事件

如发生下列任一情形(以较早者为准,以下称‘鸿新资本回购事件’):
(6)公司无法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前申报上市获得交易所受理,或无法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合格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北
京证券交易所),或鸿新资本合理判断公司无法按期实现合格上市,或实际控制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示将不会或不能按期实现合格上市。’

修订为:

‘2.1.3 鸿新资本回购事件

如发生下列任一情形(以较早者为准,以下称‘鸿新资本回购事件’):
(6)公司无法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前申报上市获得交易所受理,或无法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合格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北
京证券交易所),或鸿新资本合理判断公司无法按期实现合格上市,或实际控制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示将不会或不能按期实现合格上市。’

2.3 关于《补充协议(一)》2.1.4(6):

各方一致同意,原《补充协议(一)》

‘2.1.4 金伯富回购事件

如发生下列任一情形(以较早者为准,以下称‘金伯富回购事件’):

(6)公司无法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前申报上市获得交易所受理,或无法于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