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835492 证券简称:铸金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天津铸金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 召开情况
天津铸金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表决。
(二)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议案审议程序等方面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天津铸金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铸金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决策行为,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天津铸金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审查和决策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9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1/3且
至少有一名是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独立董事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赋予董事的职权,有关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职责及履职程序等事项由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另行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
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的起草工作。
第五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技术总监、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九)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的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
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一)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3、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4、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情形。
第八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
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九条 按照第七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董事长提
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公司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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