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8-07
福建哥仑步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19-057
证券代码:835494 证券简称:ST 哥仑步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福建哥仑步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破产管理人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11 月 15 日
仲裁受理日期:2018 年 3 月 2 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孙泽强、侯克文、齐琳琳、李然、杨振博、张鑫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袁凤莉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谢旸超 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福建哥仑步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潘宇涵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宝树、曾延杉、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福建哥仑步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
福建哥仑步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19-057
(四)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资、赔偿金并补缴社会保险费等。
三、仲裁裁决的情况(涉及于裁决阶段)
2019年1月9日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榕开劳人
仲案字[2018]第 459 号、460 号、461 号、462 号、463 号、464-1 号、464-2 号仲
裁决定书,仲裁如下:
1、哥仑步公司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孙泽强支付工资 31,016.40元、向李然支付工资 14,050.61 元、向齐琳琳支付工资 19,729.22 元、向侯克文支
付工资 6716.5 元、向张鑫支付工资 22867.15 元、向杨振博支付工资 192,827.59
元。2、哥仑步公司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孙泽强支付赔偿金 29,653元、向李然支付赔偿金 13,433 元、向齐琳琳支付赔偿金 18,862 元、向侯克文支付赔偿金20,149.50元、向张鑫支付赔偿金32793元、向杨振博支付赔偿金120,000元。3、驳回孙泽强、李然关、齐琳琳关、侯克文、张鑫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仲裁申请。4、驳回孙泽强、李然关、齐琳琳、侯克文、张鑫、杨振博的其他仲裁请求。
针对上述仲裁决定,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目前处于破产重整阶段,将依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按照破产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处理。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公司处于破产重整阶段,已经停止生产,暂时不会影响。
(二)本次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处于破产重整阶段,流动资金紧张。
福建哥仑步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19-057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榕开劳人仲案字[2018]
第第 459 号、460 号、461 号、462 号、463 号、464-1 号、464-2 号
福建哥仑步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
2019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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