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09
证券代码:835501 证券简称:威达环保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安徽威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安徽威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徽威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威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公司章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本制度所称的“总资产”、“净资产”以公司合并报表为统计口径。
第五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
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外担保必须按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公司所属子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除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保;
(五)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提供的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四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
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公告中详尽披露。掌握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企业基本资料;
2、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3、 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
4、 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5、 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6、 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7、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五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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