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09
证券代码:835501 证券简称:威达环保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安徽威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威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威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 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非上市公众公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 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 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及《全国中小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其他有关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
规定,制订本章程。 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
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 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司待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司的股票托管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后,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 公司。
京分公司签署协议,公司股票集中登记存管
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
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款至第(三)款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依照第二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款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属于第(二)款、第(四)款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收购的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公司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职工。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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