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11-27
证券代码:835503 证券简称:山东力凯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山东力凯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交易概况
(一)基本情况
出售方:山东力凯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力凯”或“公司”)
交易对方:滕爱民
交易标的:烟台力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力凯”)45%的股权
交易事项:公司转让持有的烟台力凯45%股权给滕爱民
交易价格:人民币81.4185万元
本次出售资产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出售资产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说明如下: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账面价值
17,890,501.69元,总负债账面价值7,301,843.71元,净资产账面
价值10,588,657.98元;被出售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账面
价值22,496,757.60元,总负债账面价值21,204,083.04元,净资
产账面价值1,292,674.56元;成交金额为81.4185万元;被收购
公司总资产1,292,674.56元的45%占本公司总资产17,890,501.69
元的3.25%,被收购公司净资产1,292,674.56元的45%占本公司净
资产10,588,657.98元的5.49%。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30%以上。”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一)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且购买股权导致公众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公众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以及净资产额为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成交金额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该股权的账面价值为准。”
因此在计算《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中的总资产及资产净额应以成股权的账面价值1,292,674.56元为准。
因此本次购买资产总额占本公司资产总额的比例3.25%未达到
50%以上,本次购买资产的净资产总额占本公司净资产总额的比例5.49%未达到50%以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次收购资产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烟台力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45%股权的议
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5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三)交易生效需要的其它审批及有关程序
本次交易生效无需政府部门审批,需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二、交易对手方的情况
(一)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1.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一
交易对手方姓名滕爱民,性别男,国籍中国,住所为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福茂路52号内2号,最近三年担任过2014年-2016年在烟台永联电子有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 2017年至今在烟台永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
2.应说明的情况
交易对方与挂牌公司、挂牌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挂牌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
三、交易标的情况说明
(一)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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