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22
公告编号:2021-008
证券代码:835511 证券简称:威达集团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浙江湖州威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3 月 1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3 月 2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浙江湖州威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姚锄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永林、浙江浙北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朱亦赤、徐克成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金秀娟、叶国庆、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本次重大诉讼属于湖州威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
公告编号:2021-008
兴县支行、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收到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9)浙 522 财保 40 号民事裁定书,被冻结
超过公司担保金额的财产。2020 年 1 月 21 日,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做出(2019)
浙 0522 民初 1147 号民事判决,判定公司对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做出(2019)浙 0522 民初 1147 号民
事判决,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 年 6 月 11 日,公司收到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 05 民终 497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定公司对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本次诉讼浙江湖州威达集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一、撤销(2019)浙 0522 民初 1147 号民事裁决第五项或发回重审;二、驳回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司对湖州威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一审诉讼费不由浙江湖州威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二审诉讼费由中行长兴支行承担。本次诉讼浙江湖州威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依据: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二、一审判决缺乏法律依据;三、一审查明事实与判决自相矛盾。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0 年6 月 21 日作
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浙 05 民终 497 号,判决结果如下: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定浙江湖州威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浙江湖州威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对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并积极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协商分期还款计划。
公告编号:2021-008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并未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产生影响,公司 2020 年、2021 年生
产经营及销售状况正常。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银行贷款业务具有一定影响,不利于未来银行授信。公司管理层目前已经与相关各方协商探讨处理以上事宜的可行方案,维护了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浙江湖州威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签订
付款计划,于 2020 年 9 月至 2023 年 9 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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