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7
证券代码:835511 证券简称:威达集团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湖州威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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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可能是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后执行。公司委派到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取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前,不得参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审议和表决。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
通知公司。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尽量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若有);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公司认为重要的资料。
第十一条经办部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组织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若有);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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