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2-05
公告编号:2020-001
证券代码:835511 证券简称:威达集团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浙江湖州威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2 月 1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 月 1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朱亦赤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金秀娟、叶国庆、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浙江湖州威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姚锄强、徐克成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永林、浙江浙北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本次重大诉讼属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与浙江昌盛电气有限
公司借款及公司担保合同纠纷。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为浙江昌盛电气有
限 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借款 1806 万元提供了担保,担保期限为 7 个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在公司为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
司提供担保期限 1 个月内,于 2019 年 1 月下旬对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司及本公
司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收到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公告编号:2020-001
(2019)浙 522 财保 40 号民事裁定书,被冻结超过公司担保金额的财产。2020
年 1 月 21 日,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做出(2019)浙 0522 民初 1147 号民事判
决,判定公司对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本次诉讼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与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司、浙江长兴昌盛新光源有限公司、昌盛电气江苏有限公司、浙江湖州威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克成、周芳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第六十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定浙江湖州威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收到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1 月 21 日作出的
民事判决书(2019)浙 0522 民初 1147 号,判决结果如下: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第六十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定浙江湖州威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本公司已于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递交上诉书,并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并未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产生影响,公司 2019 年、2020
年生产经营及销售状况正常。
公告编号:2020-001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银行贷款业务具有一定影响,不利于未来银行授信。公司管理层目前正在积极与相关各方协商探讨处理以上事宜的可行方案,争取尽快消除不利影响,同时也将努力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已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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