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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荷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4-25

证券代码:835514 证券简称:雅荷科技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西安雅荷易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雅荷易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西安雅荷易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

部门要求披露的、以及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和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及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

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信息。

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主办券商要求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事务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公司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

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

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九条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

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十一条 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二)拟在下半年进行定向增资的;

(三)证券监管部门认为应当审计的其他情形。

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

财务报告经过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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