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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7-25 17:02:30 股吧网页版
绿萌健康: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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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绿萌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绿萌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绿萌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浙江绿萌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之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受浙江绿萌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就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7 月 5 日公告

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7 月 25 日上午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皓洋先生主持。

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应于

法律意见书

2018 年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但根据公司的说明,由于公司已于

2019 年 1 月 17 日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上述事项

仍存在不确定性,且相关工作需要推进,故公司未能如期在规定时间内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对延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事项未提出任何异议。

根据公司全体股东签署的《承诺函》,公司全体股东“确认对延期召开公司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事项无任何异议,并承诺不会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延期召开而申请撤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也不会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效力提出任何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未能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召集和召开,存在一定的程序瑕疵,但公司全体股东已确认对延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事项无异议;除上述情形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代表公司股份

3,80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2.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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