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10-21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奥克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辅导工作进展报告的公示(第八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63号)、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宁波辖
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工作指引》(雨证监发(2016)89号)、中
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关于要求披露辅导工作有关信息的通知》(雨证监发
[2014]18号)的规定,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辅导机构”)与宁波奥克斯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斯电气”或“辅导对象”或“公司”)于2018年10月18
日签署了《辅导协议》,并取得了贵局于2018年10月22日出具的《关于宁波奥
克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辅导登记日的确认函》(雨证监函[2018169号)。
根据《辅导协议》的规定,东方投行自辅导备案之日(2018年10月22日)起
成立了专门的辅导工作小组,组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
律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对
奥克斯电气开展辅导工作,并于2018年12月21日出具了《辅导工作备案报告(第
一期)》,2019年3月5日出具了《辅导工作备案报告(第二期)》,2019年8月
23日出具了《辅导工作备案报告(第三期)》,2020年1月10日出具了《辅导工
作备案报告(第四期)》,2020年5月12日出具了《辅导工作备案报告(第五期)》,
2020年8月20日出具了《辅导工作备案报告(第六期)》,2020年11月19日出具
了《辅导工作备案报告(第七期)》。目前,东方投行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积极
实施辅导工作,现将2020年11月20日至2021年2月18日(以下简称“本辅导期”)
的辅导工作内容汇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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