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1-17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
宁波奥克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辅导工作备案报告
(第四期)
辅导机构
(
二〇二〇年一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63号)、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宁波辖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工作指引》(甬证监发〔2016〕89号)、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关于要求披露辅导工作有关信息的通知》(甬证监发[2014]18号)的规定,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或“辅导机构”)与宁波奥克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斯电气”或“辅导对象”或“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签署了《辅导协议》,并取得了贵局于2018年10月22日出具的《关于宁波奥克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辅导登记日的确认函》(甬证监函[2018]69号)。
根据《辅导协议》的规定,东方花旗自辅导备案之日(2018年10月22日)起成立了专门的辅导工作小组,组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律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
师”)对奥克斯电气开展辅导工作,并于2018年12月21日出具了《辅导工作备案报告(第一期)》,2019年3月5日出具了《辅导工作备案报告(第二
期)》,2019年8月23日出具了《辅导工作备案报告(第三期)》。目前,东方花旗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实施辅导工作,现将2019年8月24日至2020年1月9日(以下简称“本辅导期”)的辅导工作内容汇报如下:
一、本辅导期间所做的主要辅导工作
(一)本辅导期间辅导经过描述
本辅导期自 2019 年 8 月开始,辅导人员根据辅导实施计划和奥克斯电气的
实际情况,采取专项辅导、座谈讨论、案例分析、专业咨询、中介机构协调会等多种方式认真开展辅导工作。
本辅导期内,辅导人员继续对奥克斯电气的全面尽职调查工作,对照《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对奥克斯电气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内部控制制度及财务核算等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辅导工作小组会同锦天城律师持续关注奥克斯电气资产、人员、财务、业务、机构独立性,协助其持续健全和完善公司各项制度,实现其有效运作;会同立信会计师就奥克斯电气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进行督导,并进行了预审问题沟通、年度审计计划确定以及新会计准则的应用探讨;辅导小组参与奥克斯电气报告期末的盘点,执行监盘程序,与存货账面情况进行核对,重点关注存货的计价合理性。辅导工作小组就发现的问题会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讨论分析,并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计划,持续督促公司落实整改措施
本期辅导工作按计划顺利进行,参与辅导各方均能够按照要求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奥克斯电气接受辅导的人员积极参与、配合辅导工作,保证了本期辅导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辅导机构及辅导工作小组的组成及辅导人员情况
东方花旗辅导工作小组由俞军柯、邵荻帆、周延、任经纬、陈科斌、周光辉、王昭辉七人组成,其中,由俞军柯担任辅导工作小组组长。辅导人员具备金融、法律、会计等方面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存在同时担任四家以上企业辅导工作的情形。本辅导期内,东方花旗辅导工作小组未发生人员变动。
锦天城律师、立信会计师等其他中介机构亦为本次辅导的专业机构,配合东方花旗为奥克斯电气提供专项辅导及日常辅导工作。
(三)接受辅导人员
奥克斯电气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及监管机构认为有必要参加辅导的其他人员。
本辅导期内,公司副总裁徐重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离职。本辅导期内,无
新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四)辅导的主要内容、辅导方式及辅导计划的执行情况
1、本期辅导情况
辅导期间,主要通过座谈讨论、案例分享、专项辅导、中介机构协调会等方
(1)辅导人员持续关注最新 IPO 监管政策和规范要求,结合近期 IPO 审核
形势及案例分析,进一步敦促奥克斯电气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的规范运行;敦促接受辅导的人员全面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
[点击查看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