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9-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捷林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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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捷林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捷林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捷林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捷林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捷林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通过通讯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基于如下前提出具法律意见:
1、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一切应予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
2、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均完整、真实、有效,且不存在任何隐瞒、重大误解或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者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见证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见证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8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提请召开。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立合法,董事会成员身份合法,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上海捷林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上海捷林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3-031,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 13:30 在上海市嘉定区大治路 2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10 日 15:00 至 2023 年 9 月 11 日 15:00。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
符合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吴卫斌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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