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9-04-22 16:06:27 股吧网页版
亨得股份:关于补充确认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4-22


公告编号:2019-022
证券代码:835528 证券简称:亨得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鹰潭市亨得利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充确认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次关联交易是偶发性关联交易。

1、鹰潭市亨得利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行签订编号为06818103613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600万元人民币,截至报告期末借款余额为1,55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2018年3月26日至2021年3月25日,该笔贷款并由任显初、何恩胜、叶田华、张春棉提供保证担保。

2、鹰潭市亨得利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银行余江支行签订编号为:36003564100218010002的《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200万元人民币,截至报告期末借款余额为1,008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2018年1月12日—2019年1月11日,该笔借款也由任显初、何恩胜、叶田华、于秋花向中国邮政银行余江支行提供保证担保。

3、鹰潭市亨得利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行签订编号为:YJ-2018-02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为450万元人民币,截至报告期末借款余额为4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2018年5月16日—2019年5月15日。该笔借款由任显初、何恩胜提供反担保保证。

4、汪爱英为公司采购员,公司与汪爱英在2018年度存在资金拆借的情况,2018年度拆出13,293,500.00元,归还13,293,500.00元。上述资金拆借款项的形

公告编号:2019-022
成主要系(1)公司为维护长期客户关系,将公司资金通过汪爱英拆借给非关联方客户,根据已取得的个人借款归还说明,共计600万元;(2)公司各项经营支出230.2万。(3)拆借给子公司499.15万元。

5、任显初为公司实际控制人,2018年度公司与任显初存在资金拆借情况,2018年度共计拆出1,088,566.00元,系为维护长期客户关系,将公司资金通过任显初拆借给非关联方客户,已于2018年3月全部归还。
(二)表决和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关于补充确认偶发性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关联董事任显初、何恩胜、于秋花回避表决,因表决人数不足,该议案直接提交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经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
(三)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1.自然人

姓名:任显初

住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康乐坊*号。

2.自然人

姓名:何恩胜

住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康乐坊*号

3.自然人

姓名:叶田华

住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水心街道水心汇组段*室。

4.自然人

姓名:张春棉

住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水心街道水心汇组段*室

5.自然人

公告编号:2019-022
姓名:于秋花

住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站江路*号
(二)关联关系
1、任显初、何恩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别持有公司42.59%股份、20%股份。
2、叶田华、于秋花为鹰潭市亨得利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别持有鹰潭市亨得利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5.74%股份,2.36%股份。叶田华与张春棉为夫妻关系。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一)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上述关联交易1、2、3主要系公司关联方为公司银行借款提供的无偿担保或反担保,关联方不收取任何费用.系关联方对公司日常经营提供的无偿支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4、5系公司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拆借行为,系公司为了维护客户及实际经营情况所需,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管理层已对本次关联方资金占用事件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和信息……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