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5-25
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国信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五月
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国信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国信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国信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
在前述核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可以应公司需要随股东大会决议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依法对本所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4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e.com,cn)中发布了《江苏国信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通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上午在公司第一会议室召开,召
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毛国兵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50,680,801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99.7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
1.审议《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3.审议《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议案;
4.审议《关于 2020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5.审议《关于 2021 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议案;
6.审议《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7.审议《关于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审计机构》议案;
8.审议《关于预计 2021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议案;
9.审议《关于拟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议案;
10.审议《董事会关于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非标准意见专项说明的议案》;
11.审议《关于追认关联交易的议案》;
12. 审议《关于追认对外担保的议案》;
13.审议《监事会关于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非标准意见专项说明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通过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的《江苏国信复合材料科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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