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公告编号:2025-031
证券代码:835534 证券简称:七洲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七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3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七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广东七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广东七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第三方债务提供担保,不包括公
司为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
第二条 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制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
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三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会审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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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四条 董事应制定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经办部
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
第五条 董事会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六条 经办部门和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
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要求取得反担保,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
方的实际反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合同的管理
第八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的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
合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约定主债权范围或权限、担保责任范围、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
第九条 经办部门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
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第十条 经办部门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
异常担保合同,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经办部门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情况,调查了解被担保方的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银行账户资金出入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收集被担保方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情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债务、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整理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如发现被担保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
事项的,经办部门及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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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二条 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到期后,公司应敦促被担保方在限定时间内履
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方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担保的主债务到期后需延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
视为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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