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公告编号:2025-095
证券代码:835538 证券简称:额尔敦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内蒙古额尔敦羊业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蒙古额尔敦羊业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额尔敦羊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内蒙古额尔敦羊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有关主体(以下简称承诺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要求披露相关承诺。
第三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公告编号:2025-095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四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经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的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亦或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的申请。
上述变更或者豁免方案应当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监事会应当就承诺人提出的上述变更或者豁免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
超过期限未承诺事项或者变更、豁免方面未经股东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六条 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由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予以履行或者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者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25-095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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