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9
证券代码:835540 证券简称:旭辉股份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天津市旭辉恒远塑料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6 月 2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3 月 1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6 年 1 月 7 日,公司收到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津 0115
民初 4248 号之一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天津市旭辉恒远塑料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旭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于 2019 年 7 月 3 日签订了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在约定合同期限内,未能完成全部施工且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三方已经对施工节点进行确认,原被告已解除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争议的主要标的为已完成工程造价金额及工程质量问题的赔偿。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 判令旭辉恒远公司支付工程款 12,604.374 元( 待司法鉴定后确定具体
金额)。2.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由旭辉恒远公司负担。诉讼过程中,建工博海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旭辉恒远公司给付已完工工程款及临建工程( 临时活动板房、 现场围挡、临时道路、消防泵房、 水罐、消防栓) 工程款暂估 12,604,374 元(待司法鉴定确定具体金额)及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 LPR 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建工博海公司对涉案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判令旭辉恒远公司赔偿周转料具、砂浆罐租金损失及停窝工管理人员管理费用损失( 待鉴定后予以确认)。3.判令旭辉恒远公司支付已定制完工生产车间配电箱及配电柜货款 115,000 元。 4.判令旭辉恒远公司支付施工现场库存原材料货款 135,000 元。 5.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及保全费,由旭辉恒远公司承担。后建工博海公司再次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旭辉恒远公司给付已完工工程款及窝工期间管理人员工资合计27,810,025 元,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 LPR 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建工博海公司对涉案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 判令旭辉恒远公司赔偿周转料具、 砂浆罐租金损失。 3.判令旭辉恒远公司支付已定制完工生产车间配电箱及配电柜货款 115,000 元。 4.判令旭辉恒远公司支付施工现场库存原材料货款 135,000 元。 5.本案诉讼费、 鉴定费及保全费,由旭辉恒远公司承担。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1. 判令建工博海公司赔偿因未按图施工产生的维修费用 10,600 元(该费
用以实际鉴定结果为准)。2.判令建工博海公司赔偿因施工部分存在质量问题需要维修费用 10,600 元( 该费用以实际鉴定结果为准)。3.判令建工博海公司赔偿因施工部分存在质量问题已经维修完毕的费用 10,600 元( 该费用以实际鉴定结果为准)。4.判令建工博海公司赔偿因检验报告作假造成的损失 14,745 元。5.判令建工博海公司支付电费 243,537.84 元。 6.判令建工博海公司向旭辉公司提供如下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建工博海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的资质、证书文件,施工组织设计, 原材料进场报审资料、 材料复试资料、检验批划分资料、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资料、 施工技术措施及各项资源需要量的计划、 专项施工方案、月施工计划和进度报告, 以及国家、 地方规定、 主管部门要求、 监理人需要的与工程有关的其他文件等。 7.因建工博海公司起诉导致的涉案工程延期等问题的相关损失。8.本案本诉和反诉诉讼费、 律师费、 鉴定费由建工博海公司承担。 后旭辉恒远公司变更反诉请求为:1.判令建工博海公司赔偿因质量不合格部分修复费用及已经维修完毕部分的修复费用 14,936,934 元。 2.判令建工博海公司赔偿因检验报告作假造成的损失 14,745 元。3.判令建工博海公司支付电费 243,537.84 元。4.判令建工博海公司赔偿因其原因导致的案涉工程延期
等损失 12,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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