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35544 证券简称:万盛智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宁波万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万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及《宁波万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有关股东会的信息披露事宜,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最低人数或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
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四条 公司的年度股东会以及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会,公司应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
本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 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 修改《公司章程》;
(九)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 审议批准第八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的事项;
(十二) 审计批准公司融资额度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
的融资方案;
(十三)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 审议需股东会决定的关联交易;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六条 公司下列交易(提供担保以及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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