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35544 证券简称:万盛智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宁波万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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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万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宁波万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与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名,可
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监事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监事。股东
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监事会提出辞任,辞任报告中应当就辞任原因以及需要公司监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当监事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监事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补足监事人数,补充监事的任职期限截至该监事的任期结束。
第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事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任自辞任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
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二)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 检查公司财务;
(四)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五)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七)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八)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九) 选举监事会主席、副主席;
(十)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一)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二)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十三)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四)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 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五) 依法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相关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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