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15
证券代码:835564 证券简称:海科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新疆海科现代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经公司2019年5月14日二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疆海科现代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法律、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通过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第四条任何人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本制度是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凡使用募集资金的主体,均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及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募集资金到位并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全额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就募集资金的存管,由董事会批准公司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授权董事长具体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经三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公告用途的投资;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第十一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可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二条公司利用募集资金进行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
第十三条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五条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以及支出情况。
第十七条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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