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9-24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科国通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19)京师非字 141188 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邮编:100025 电话:(8610)50959999 传真:(8610)50959998
网址:http://www.jingsh.com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科国通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19)京师非字 141188号
致:北京中科国通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公司签订的《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 4 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就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出具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科国通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中科国通股票发行备案的相关反馈意见,就其中需要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的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说明,并与《法律意见书》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
3.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4.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法律意见书》中释义、简称或用语的含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5.本所同意公司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
6.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必须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且仅供公司为本次股票发行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个人或单位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本次发行对象就遵守和执行股权激励计划出具声明和承诺,“本人保证完全遵守和执行《北京中科国通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次修订)》
(2019年 4 月 4 日,中科国通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下简称“《股权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如果未来中科国通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修改《股权激励计划》的,本人保证继续完全遵守和执行修改的《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股票发行方案》对上述内容进行了披露。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19 年 9 月 19 日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形成《北京中科国通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三次修订)》(以下简称“《新版股权激励计划》”)。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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