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35565 证券简称:中科国通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北京中科国通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股东会
议事规则》,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不涉及关联
交易事项,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况。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该议案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中科国通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科国通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会议程序及决议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中科国通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
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集股东会。公司全体董
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股东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
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二章 股东会性质和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利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其讨论和决议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 修改《公司章程》;
(九)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 审议批准应当由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应当由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应当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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