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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5-21 16:12:16 股吧网页版
新大禹: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大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5-21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新大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www.dentons.cn

中国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14楼全层(510623)

14/F,CTFFinanceCentre,No.6,ZhujiangEastRoad,

ZhujiangNewTown,Guangzhou,P.R.China,510623

Tel:+8620-85277000 Fax:+8620-85277002

关于广东新大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新大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新大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召开了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之委托,指派李晶晶律师、裴娜律师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广东新大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广东新大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3.《广东新大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性、合法性等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已于2019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平台(http://www.neeq.com.cn)(以下简称“股转平台”)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集。

(二)《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案内容及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等事项。会议通知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通知》发出之后,董事会未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

(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17日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李焕通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的事项进行了审议。

(五)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5月10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系经公

能履行职权的情形。公司董事长麦建波先生因公出差,未能亲自参与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公司董事李焕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选,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的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等文件,本所律师查实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共计2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96,316,651股,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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