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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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85
当事人: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诺泰生物),住所
地: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浦路 28 号。
赵德毅,男, 1963 年 6 月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长、 实际控
制人。
赵德中,男, 1968 年 7 月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 实际控制
人。
经查明, 诺泰生物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6 年,诺泰生物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中存在
未披露关联方, 关联董事、股东赵德毅、赵德中未回避表决。 重
组事项关联交易金额为 0.79 亿元,为 2015 年净资产的 1.08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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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泰生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十六
条关于关联交易回避表决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及公司治理违
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时任董事长、 实际控制人赵德毅、 时任
董事、 实际控制人赵德中身为关联董事、股东, 未回避表决, 亦
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违反了《信
息披露规则》 第三十六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
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第 1.4 条和第 1.5 条的规
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
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诺泰生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赵德毅、 赵德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规
范运作,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
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
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
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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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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