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9-30
之
目录
释义......1
正文......1
一、 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的批准和授权......1
二、 公司主体资格......1
三、 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的实质条件......3
四、 公司的设立......5
五、 公司的独立性......12
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5
七、 公司的股权结构(股本)及演变......20
八、 公司的业务......36
九、 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41
十、 公司的主要财产......54
十一、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63
十二、 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与并购重组......73
十三、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74
十四、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75
十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76
十六、 公司的税务......82
十七、 公司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85
十八、 公司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情况......87
十九、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88
二十、 主办券商的业务资格......90
二十一、其他重大事项......90
二十二、结论意见......90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盛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东盛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依据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或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有关挂牌推荐报告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4.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6.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为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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