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6-22
爱侣健康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爱侣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爱侣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爱侣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爱侣健康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2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会议时间、地点、主要议程、出席对象、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6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
董事长吴伟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名,代表股
份7056.6533万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84.07%。
2、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贵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
果为:同意7056.6533万股,0股弃权,0股反对,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
果为:同意7056.6533万股,0股弃权,0股反对,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爱侣健康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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